中国网财经7月7日刊发了《成都世纪星“公寓”变“办公楼” 开发商长冶地产涉嫌虚假宣传被立案调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上述报道中提到因为涉嫌虚假宣传,长冶地产已于2021年3月被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对于该情况目前有了新进展。
据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主办成都高新区官网消息,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处以罚款75万元,决定文书号为成高市监处〔2021〕51010921003729号,处罚单位为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7月12日。
该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2月26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销售位于高新区梓州大道4333号的“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其售楼部的灯箱广告、户型效果示意图、官方网站宣传资料等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相关规定,遂派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于2021年3月1日立案进一步展开调查。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认定了如下事实,“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房地产项目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当事人(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销售“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在其售楼部悬挂了灯箱广告“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 世纪星 居家就是逛公园 生活就是度假 约200米中轴双中庭景观带 四季花 四季香 四季树 四季果 四季水 为业主乐享美好生活景致”,未特别申明或提示该广告中的“居家”“生活”,不能理解为人们日常用于生活居住的住宅;当事人在印制并对外用于宣传的户型效果示意图DM单上,标示有炉具图案,但未标明可以使用何种能源,有悖于该房屋不能使用管道燃气这一事实;同时,当事人在户型效果示意图DM单上按照人们居家生活需求进行了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等功能划分标示和套型设计,显示具备居家生活功能。
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陆拾万元罚款。
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上显示有“步行10分钟,南阳御龙府便可直达地铁6号线观东站口”“南阳御龙府被四个公园环绕,其中最大的新川之心中央公园,规模达900亩之大,15分钟举步即达”宣传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综合当事人上述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情形,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75万元。
天眼查显示,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余文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