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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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条例》针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管理、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9月8日,《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公布。《条例》针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管理、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将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得以限制供水供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若采取上述方式催缴物业费,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物业服务区域内下列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公共收益的孳息;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这些情形,不得挪用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维修:

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屋面、外墙渗漏的;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的;其他紧急情况。

物业对突发事件应急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

物业有义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设备,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及时采取措施,会同业主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和互助,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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