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将个人公积金贷款在津购买二套住房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利率的1.1倍,本通知自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
以下为原文: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仍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贷款受理日期在2021年9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文件执行; 2021年9月22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