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铿、杨武正,财务负责人欧俊明、杨伟良通报批评的决定和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称,公司已于2021年4月12日对外披露并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市场已对公司现金分红事项形成明确预期。但公司未按照规则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而是经董事会审议后延缓实施,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同时,公司也未就影响分红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4.5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铿、杨武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杨伟良作为财务管理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执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亦未能确保公司及时披露影响分红的不确定性风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铿、杨武正,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杨伟良予以通报批评。
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及时披露影响分红的不确定性风险。另经查明,罗瑞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不参与公司年度分红事项的决策和具体执行,已经按照规定督促公司就分红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相关进展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利润分配决议作出后采取催促执行、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确认等手段,具有一定履职尽责表现,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予以监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