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广州黄埔旧改新规:鼓励具有城市更新开发经验的区属国企参与旧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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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州黄埔旧改新规:鼓励具有城市更新开发经验的区属国有企业参与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

4月27日,广州黄埔政府发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旧村改造过程中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的行为,涉及20条细则。

该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开更新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公告显示,农村集体应当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公开引入旧村改造项目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择优确定合作企业;鼓励具有城市更新开发经验的区属国有企业参与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

关于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方面,合作意向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为准);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资金实力及产业布局或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产业),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征信记录良好,且最近3年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工程“烂尾”等情况(企业联合体成员均应符合)。

另外,企业联合体成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须由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企业在联合体中占有不低于51%份额,联合体其他成员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其他要求。

意见还指出,成立项目合资公司时,竞选保证金应当转入项目合资公司账户作为竞得意向企业的出资。项目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90日内,竞得合作意向企业应向属地街(镇)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不少于5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8亿元。项目经营开发资金的出资、使用应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按规定开设项目合资公司银行账户后,农村集体应向区城市更新部门、区农村农业部门、属地街(镇)进行备案,项目改造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仅限于通过该账户进行收支。

在合作企业退出机制上提到,农村集体选定旧村合作改造项目合作企业,应在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相关退出情形和违约责任。

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村集体、属地街(镇)或相关政府部门书面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农村集体可以通过属地街(镇)向区政府申请组成调查组,相关政府部门也可向区政府申请组成调查组。具体包括项目签订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复建安置监督资金;在项目公开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查证属实;拒不履行《城中村改造监管协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未履行相关协议约定,项目拆迁或者施工滞后,或者擅自终止合作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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