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已逐渐深入人心。随着招标投标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招标投标实践中的问题和争议也越来越多。对招标人而言,如何合法合规的从事招标采购工作,处理好争议,规避法律风险;对投标人来说,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中标果实,应对任何强加于自身的不公平和不合法的待遇,是大家急需提高的能力。同时这对于推动招标投标领域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招标投标行业的转型升级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设置了招标投标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各种实际问题的应对技巧和法律依据,配合大量的案例分析,以帮助学员全面掌握招标投标争议处理的主体要求、形式要件、程序规定、证据收集和诉求主张等基本内容,迅速提高学员处理招标投标争议的能力,将来熟练地使用异议、质疑和投诉等不同方法解决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招标投标问题和争议。为帮助企事业单位了解掌握最新招标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招标争议解决的能力,提高管理技能和实务操作水平。特举办“招标投标实操问题的解决与争议的处理方法(异议质疑投诉)及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分析专题精品高级培训班” 届时,将邀请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及行业协会有关专家现场授课,结合经典案例和实例分析,并进行现场答疑和互动交流。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本地区及本单位相关人员报名参加。
【课程对象】
各地建设局、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相关人员;各单位从事投资决策、投标销售、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基建工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项目开发、工程项目建设、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人员;中、高等院校、医院及科研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等。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中的实操问题和争议解决
1.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法律后果;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和提交的时限不足;
4.如何认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5.什么叫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所明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存在限制、排他或指定行为;
6.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种种变化与应用;
7.如何不违背法律规定去指定品牌或品牌档次去采购;
8.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后果;
9.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格式、包装与密封没有明确要求会有什么后果;
10.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该比独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高吗?及联合体资格认定问题;
11.设置各种授权书的注意事项和授权范围的确定;
12.保证金收取形式以及违法乱纪能否没收投标保证金;
13.下属单位能否参与自己母公司项目的投标等。
第二部分:招标过程中各种实操问题的解决方法和争议处理
1.如何依法不招标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后果;
2.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如何做到邀请招标或非招标采购;
3.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4.如何看待招标代理机构的低收费和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的区别;
5.资格预审人太多如果不可以摇号抽签那该怎么办;
6.到处都是听话的评委招标人应该怎么办;
7.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法律后果;
8.接受了不符合密封要求等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法律后果;
9.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的法律后果;
10.投标人违法乱纪可不可以没收对方的投标保证金以及归谁的问题;
11.招标人设定了最低投标限价和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
12.招标人采用的两阶段招标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何应对;
13.踏勘现场和标前答疑会如何操作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可以打破围标;
14.开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宣布澄清或者废标的;
15.招标方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专家资格不够的监管部门如何操作;
16.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17.招标方或者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违法修改招标文件的;
18.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19.评标专家应当废标而不废标,或者不应当废标而进行废标的;
20.什么是实质性不响应或出现了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
21.废标后符合重新招标条件而不招标的法律后果;
2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23.招标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4.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的;
25.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触发及相应后续问题的应对;
26.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更改实质性条件的;
27.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28.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9.招标项目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以直接续签;
30.审计结论与合同价格的关系。
第三部分:对于评标结果或者中标结果争议的解决方法
1.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不选第一名选第二名如何操作;
2.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弄虚作假获得中标资格的如何核实认定;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相互串通,使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的;
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开标价格与中标公示价格不一致如何面对争议;
6.因招投标活动违法导致中标无效、合同无效由谁来认定。
第四部分:对于违法乱纪等其他侵权行为争议的解决方法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如何打破;
2.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和投标人业绩真实性的判断标准;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6.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7.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或者泄露标底的法律责任;
8.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续的操作方法;
9.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与合同变更协议的区别;
10.合同执行和签订时、招标时存在较大差异如何解决;
11.潜在合格投标人数量较少时集体报价异常时如何应对;
12.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后续补救措施及法律后果。
第五部分:异议质疑与投诉的基本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与法律责任
1.工程建设项目的异议和投诉提出的主体、形式要件与证据收集;
2.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提出的主体、形式要件与证据收集;
3.招标投标中质疑、投诉的受理主体、处理程序和法律依据;
4.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后果;
5.异议、质疑和投诉的时效规定;
6.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后续处理;
7.投诉过程中,招标项目能否继续进行;
8.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
9.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0.招标投标各方所面临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