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授权上海人大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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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在作《决定》草案相关说明时表示,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比照经济特区法规,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基本规则,制定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

解读:这次授权对上海意味着什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比照经济特区法规”,就是给上海地方立法赋能扩权,在浦东新区行使相当于经济特区的立法权。

特区立法权被认为是经济特区的“尚方宝剑”,最大特点是可以“变通”——经济特区法规只有一个前提,即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基本规则,就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此前,全国仅广东的深圳、汕头、珠海,福建的厦门以及海南获得这项特别授权。因此,浦东新区虽然不叫特区,但已成为实质上的“特区”。

有统计显示,自被授予特区立法权以来,深圳逾1/3法规开全国先河。不过,一个不争的事实的,进入21世纪后,深圳等特区对特区立法权的运用越来越少,甚至开始面临“特区”名不副实的质疑。

知名学者郑永年曾谈到,中国的改革开放有顶层设计,那就是过河的方向是不变的,具体怎么过河则可以各展其能。深圳和浦东,一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一个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随着“浦东特区”的到来,在争当改革开放先锋的道路上,深圳确实“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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