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遵循穷尽执行其他财产的原则。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查封的财产不宜处分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情况下,可以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对于退休的、出国出境定居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以强制扣划。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工作成果,积极探索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点对点”网络财产查控及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在线出具执行证件和法律文书,在线予以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切实提高执行联动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