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概念:指直接从原土地使用权人手中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获取土地。
条件:
(1)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已投资额(不含出让金)占总投资达到25%。
优缺点:
【优点】转让完成后比较干净,不涉及以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可轻装上阵直接开发
【缺点】转让税费高(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税费较重,导致拿地成本 增加
适用情形:
(1)目标公司债权债务过于复杂,不适用于股权收购时,可考虑土地转让;
(2)目标公司除了目标土地外,有其他资产、物业或经营业务,不好剥离、或者对方 不愿意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可考虑土地转让。
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1)划拨地的土地转让:
除了军用空置划拨地外,其他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土地转让(需补办出让 手续,补交出让金)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军用空置划拨地,报总后勤部批准后,可以采用三种方式处理: (一)地方政府收储然后公开出让; (二)部队直接公开转让; (三)部队与地方政府共同公开转让。
(2)土地已抵押的处理:
拟受让的土地已抵押不允许转让,同时也办理不了过户。
解决方案:解除抵押后再进行土地转让,解押的资金最好由对方解决,如对方没 有钱,在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我司可提供借款处理。
(3)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处理:
根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达到开发投资总额 的25%的条件,未达到25%不允许转让,同时现实中也有国土局也不给办理过 户。 但现实中有很多空地,未达到25%的转让条件,我们又想通过土地转让的方 式转让,如何处理?
解决方案: 要求对方按照我司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发至25%,满 足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
【案例】未达25%转让条件:广州某项目
交易模式:
1、我司派驻开发管理团队进驻项目公司,按照我司报批 的规划和设计,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发建设;
2、施工单位选择、工程造价及预算确定,施工合同的签 订经我司同意后执行;
3、工程建设费用承担:我司借款给项目公司,根据工程 建设情况按月投入
4、转让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转让总价款=在建工程价格(原借款抵扣)+土地价格
未达25%转让条件的处理:操作要点
(1)如对方缺乏开发建设资金,我司可以借款解决,但对方须提供足额担保,确保资金安全;
(2)要求必须按照我司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这个很好理解,如果不是,转让后不符 合我司条件需要重新规划设计、拆除重建将造成资金成本及时间成本的浪费。
(3)由我司派管理团队以对方名义进行建设,类似于委托代建代管,但不收费。这样更有利于 掌控进度、资金安全、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单位的衔接等等。
(4)在实施步骤上,前期签署《合作协议》,按照转让方案设定好条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 满足25%后,另行按照双方议定的价格签署一份《土地转让合同》。
二、联营型合作开发
概念:
1、即“合伙型”合作开发,也叫“联建、参建”合作开发;
2、指合作各方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一种房地产 合作开发模式(注意:“共同经营”不再是合作开发的必备条件)
3、合作双方不组建项目公司,通过签订《联营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钱怎么投、怎 么开发建设、怎么销售以及怎么分配利润或物业等,通过一纸合约约束对方。
法律风险:
1、土地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整个开发建设的过程中,理论上对方可以转让土 地、抵押土地,也有可能因对方的债务问题导致土地或房产被查封、拍卖, 影响正常开发建设,我方的资金安全和项目权益也难以保障;
2、我方的权益完全是基于《合作开发协议》,但对方可以单方撕毁合约、也 可以另行与别人签署《合作开发协议》,从而让我司出局。虽然,对方会承 担合同违约责任,但我们的投资收益难以保障。
3、项目以对方的名义报建和开发建设,当发生分歧和争议时,我方容易受制 于人。
防范措施:
1、详尽评估合作方的资信情况以及商誉;
2、合作方的公章由双方共管,项目管理由我司操盘、我司组建项目团队;
3、我司委派人员进入合作方董事会;
4、对方股权最好能质押给我司;
5、最好能以土地抵押方式融资解决项目资金问题,抵押后可避免对方擅自转让土地
若对方实力强劲、信誉良好,并可以授权给我司全权操作 不排除以后采用该种模式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利润分配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模式因为商务条件的不同,最后可能会导致整个合同性 质转变,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 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 为房屋买卖合同。
(3)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 为借款合同。
(4)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 ,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股权类合作开发
也叫“法人型合作开发”,通过联合组建项目公司或者收购对方股权、或者增资等形式,最 终获得项目公司的一定比例股权,从而实现间接获取土地。
(一)股权类合作开发:新设公司合作开发
释义:尚无项目公司,我司和合作方共同出资新设立项目公司(或者一方设立项目公司后转让一定 股权比例给另一方),然后把土地装进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双方共同持股、共同合作开发。
四种主要方式
(1) 双方新设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竞买土地
(2)双方共同联合竞买土地,竞得后将所获得土地装入双方所新设立的 项目公司,共同合作开发
注意:第③步“土地过户”,为了避 免认定为“土地转让”须交税,提前 在竞买报名时申请,由我司与合作方 联合竞得土地后,由新设立的项目公 司与国土局签署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 的补充协议,变更受让人为项目公司。
(3)一方新设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获得土地后,另一方增资入股 或者将股权转让一定比例给另一方,双方合作开发
(4)合作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我司以现金出资,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然后合作开发
适用情形:
(1)合作方有资源,例如土地资源、或者可以获得土地、争取优惠开发政策;
(2)双方想强强联合、共享资源或共担风险。
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新设公司基本无债权债务问题,因此主要关注点在于:
1、公司治理:由谁操盘、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如何确定
2、资金管理:开发资金如何解决、销售资金如何处理
3、利润分配:利润什么时候分配以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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