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政下招标采购业务如何开展
(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2、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三)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地方保护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阉、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8.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如何做好招标呢?
如何判断一个项目应该用《政府采购法》来约束还是《招标投标法》来约束。
(一)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图
(二)如何编制招标文件
(三)出台背景
(四)招标投标常用清单
(五)政府采购常用清单
1、政府采购代理:年增长20.5%;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2、工程招标代理:年增长24.31%;住建部《201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
3、其他:商务部自2013年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质后,到2017年代理机构数量新增了4.7倍;企业自行采购等。
(六)招标投标项目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4款)
(七)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八)国家层面的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的要求
1、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
2、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新形势下的招标采购实务与风险防控源文件(http://m.fangkecn.com/hd/freedown.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