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租赁房源信息未经核验备案 未获取房源核验码不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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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发布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须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户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交易系统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9月2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推进经纪机构租赁房源核验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发布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须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户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交易系统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以下为全文:

关于推进经纪机构租赁房源核验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网络信息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租赁房源核验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发布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须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户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交易系统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的租赁交易,应自达成租赁交易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三、本通知发布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已撮合达成租赁交易且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10月15日之前将租赁合同通过线下导入备案方式(有自有系统或平台的),或者通过交易系统线上备案方式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四、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辖区租赁房源核验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对未按通知要求开展租赁房源核验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要及时约谈、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暂停二手房网签服务端口,并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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