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2月1日起,浙江省杭州市将施行《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据悉,这是浙江及全国省会城市中第一个由地方政府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规章。同时,2011年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的《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废止。
根据《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单元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分割、合并或者调整边界的,应当符合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规定。
其中,《规定》明确,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以由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户代表提出申请,权利人以户主或者户代表姓名加“户”表示。户主或户代表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可销售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单套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由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自行提交材料,办理转移登记。
此外,《规定》提及,杭州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置不动产登记违法行为协同工作机制。杭州将依法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
“我市《登记若干规定》主要贯彻《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对上位法已明确的内容原则不再重复规定,主要围绕我市不动产登记实际需要进行补充细化。”杭州市规划资源局确权登记处相关负责人接受浙江日报的采访时介绍,《登记若干规定》不分章节,共四十条,主要对我市不动产登记一般规定、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类型特殊情形、登记资料管理和查询,以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意在以地方“立法”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机制,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根据浙江日报的报道,去年以来,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合打击“登记”犯罪,有效保障了市民的相关权益。“此次《登记若干规定》将登记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置不动产登记违法行为协同工作机制列入具体条款,等于将这一做法以地方规章形式明确。”杭州市规划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登记中相关失信行为将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惩戒,将助力我市营造更好的登记安全和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