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四名高管信息披露违规 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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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展。

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23日消息,北京证监局对宋宏谋、张喜芳、陆洋以及舒高勇这4名泛海控股高管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宋宏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展。

宋宏谋在此期间先后担任公司总裁、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北京证监局对其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关于对舒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作为公司的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舒高勇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关于对张喜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展。

作为公司的时任总裁,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张喜芳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关于对陆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展、未及时披露民生证券股权被冻结事项。

陆洋作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北京证监局对其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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