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盛控股因股权纠纷涉及两宗诉讼案,发起诉讼者为林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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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期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1)鲁02民初2433号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青岛诉讼”)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1)川01民初10707号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成都诉讼”)。林荣东先生为上述两项诉讼的原告(“原告”),三盛控股为上述两项诉讼的被告之一。

3月4日,三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期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1)鲁02民初2433号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青岛诉讼”)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1)川01民初10707号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成都诉讼”)。林荣东先生为上述两项诉讼的原告(“原告”),三盛控股为上述两项诉讼的被告之一。

具体来看,有关青岛诉讼,原告向青岛法院提出控诉,被告包括三盛控股、林荣滨、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及三盛控股的附属公司福州伯盛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声称四被告擅自转让原告拥有的青岛三盛投资有限公司25.5%股权。因此,原告寻求青岛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67亿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成都诉讼具体情况为,原告向成都法院提出控诉,被告包括三盛控股、林荣滨、福州三盛、福州伯盛、三盛控股的附属公司成都吉盛置业有限公司及公司的附属公司成都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声称三盛控股、林荣滨、福州三盛及福州伯盛擅自转让原告拥有的成都吉盛40%股权、成都三盛50%股权。

因此,原告请求成都法院确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确认原告享有上述股权并变更股权登记,要求成都三盛、成都吉盛向原告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若上述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则判令三盛控股、林荣滨先生、福州三盛及福州伯盛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39亿元。原告亦寻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盛控股称,公司就上述两项诉讼征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后认为,原告在现有证据材料下要求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诉讼金额虚高。公司拟积极进行抗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并考虑向恶意兴讼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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